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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司法局关于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12 09:09:41  来源:宿迁培训网   浏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72号)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日、17日举行。现就我市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我市无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关于报名身份条件的具体要求
    1、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8年应届毕业。普通高等学校作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8年应届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报名时还应具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延长学籍的证明。
    就读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2、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可以报名,网上报名时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的2017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合格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3、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填报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以本科以上学历报名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选项作出选择。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报名考试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以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B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4、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相关工作由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
    5、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可选择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文)、西藏自治区(藏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和吉林省(朝鲜文)报名。我市不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点考场也不受理此类报名。
    (四)关于报名学历条件的具体要求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2017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重要提示: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报名前,应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对本人学历进行查询,不能取得对应查询结果的,应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取得该机构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供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因受各种因素影响,学历认证所需时间可能较长,请务必及时申请认证,以免延误成绩合格后资格申请。(江苏省授权的代理机构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南京市上海路203号,相关认证信息可查阅http://www.chsi.com.cn)
2、凡就读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并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流程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7月4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提供网上报名帮助。
    (二)报名材料和报名流程
    1、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按照司法部公告的规定,具有相应的报名材料,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电子证件照片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备妥已开通并可供网上支付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
    持护照报名的,报名时应当承诺本人护照合法有效,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需提供护照申请地或签发地有关部门证明。
    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2、网上报名流程
(1)阅读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做好各项报名材料准备工作。
    (2)填报报名信息并作出信息确认承诺。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报名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有效作出承诺,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    
    (3)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片。照片文件要求:格式为jpg、图像规格为宽413像素×高626像素、大小为40KB∽100KB。照片拍摄要求:人像清晰、轮廓分明,显露双耳、双眉、双肩,不得化妆,不得佩戴首饰,不得对图像进行任何修饰。凡上传的电子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作出审核不通过处理并要求报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上传,直至符合要求。报名人员在报名期限内拒不更新上传并获得审核通过的,将无法完成后续报名事项。
    (4)网上交纳考试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规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60元/4门。网上交费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9日。报名人员只有成功交纳考试费后网上报名程序才真正完成。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导致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属于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名人员,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价费函[2008]118号、苏财综[2008]66号)规定,考试费减免50%,实行先缴后退的方法。凡需退费的,办理时间截至7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报名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报名信息和登录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准考证和考试成绩通知单。
  (5)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报名成功后,必须在司法部规定期限内(9月1日至9月1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自行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必须完整清晰,能够准确识别照片的面部特征和相关信息。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向我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下载打印服务。
    提供网上报名、下载打印准考证服务的具体工作时间、地点,由我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后对外公布。
    三、考试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考试内容、方式、科目、试题参考答案异议等事项以司法部(第172号)公告为准,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查询。
四、考试纪律和要求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按规定对号入座、粘贴条形码和填涂作答;不得随身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共同营造诚信参考、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所地基层组织。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2017年11月下旬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我市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并自行下载打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申请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帮助下载打印。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行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的本年度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由本人向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办法和要求将依据司法部通知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于2018年7月31日前,持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办法和要求将依据司法部通知另行公告。
六、其他事项
    1、工作、学习、居住在我市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我市报名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获取方式等事项,与内地(大陆)报名人员相同。
    2、按照司法部部署,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我市将在考区考点应用考务安全系统对应试人员进行准考证扫描、身份证识别和现场人像采集。请应试人员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到达考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配合做好上述核验工作,共同维护良好考试秩序。
    3、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江苏省和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4、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或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我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宿迁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洪泽湖路139号市司法局 1203室 ),电话: 0527-8436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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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司法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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