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精神,根据省有关要求,对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宿教发〔2018〕 48号)进行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宿迁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宿迁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修订)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备的开办资金,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三、关于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管理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专(兼)职教学或管理工作。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四、关于办学场所及设施
校外培训机构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具有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意见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须取得餐饮许可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借公办学校场地办学。不能利用居民住宅楼、地下室、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五、关于办学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内容的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培训活动。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教学点
校外培训机构增设的教学点须具备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校舍,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教学点的教育教学管理须纳入培训机构总部统一规范管理。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七、关于党组织建设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申请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正常开展组织活动。成立党组织后,应及时向属地教育部门提供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暂不符合党组织设置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各县(区)可依据苏教规﹝2017﹞6号文件、本设置标准及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