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宿迁市第二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精神和要求,现将我市2018年第二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人员申报初级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2.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获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二)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初级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其他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获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3.获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4.获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三)关于实行职业准入以及“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申报的学历、资历要求:
1.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不进行相应的职称初定。
2.对已实行职业准入的高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卫生技术、兽医、新闻、播音、律师、公证等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初级职称时所学专业应与所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申报要求仍按相应资格条件执行。
三、报送材料要求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一份;
2.《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情况一览表》(附件2)一式一份,此表需电子和纸质各一份,随材料报送Excel一览表电子档;
3.经所在单位审定的年度考核材料;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继续教育学时(每年不低于40课时,其中公共课不低于24课时);
6.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以上1,3,4,5材料须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其中材料3和4为复印件。其他材料单独提交。
四、报送时间及地点
1.报送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前;
2.报送地点:宿迁市人才服务中心(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1号楼3楼33、34窗口);
3.联 系 人:刘畅;
4.材料申报电话:0527-84353098;
5.政策咨询电话:0527-84353007。
附件: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表(样).doc
宿迁市人才服务中心
2018年11月7日